A、超市侵犯了小浩的生命健康权利
B、超市侵犯了小浩的人身自由权利
C、超市的做法是合法的,小浩应主动配合搜身
D、小浩只有配合搜身,才能够证明自己的清白
2、我们参加各种活动,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是
A.消费者的合法权益
B.劳动权
C.选举权和被选举权
D.人身自由权
3、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,需要对其逮捕,必须
A.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,人民法院方可执行
B.经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,人民检察院方可执行
C.经公安机关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,人民检察院方可执行
D.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,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答案:
1、B、超市侵犯了小浩的人身自由权利
2、D.人身自由权
3、D.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,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
据中国之声《新闻纵横》报道,昨天(11号)下午4点30分左右,在湛江市赤坎区凯德广场沃尔玛超市内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。该超市一名二十多岁的便衣女主管遭一男子用刀割喉,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。行凶者趁乱逃跑。事发后当地警方悬赏一万元缉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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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初步了解,该疑犯是一名常到沃尔玛商场行窃的惯偷。昨天(11号)下午,他再到商场行窃时,被工作人员发现并欲将其抓获,恼羞成怒的疑犯逃跑到厨具部拿刀划向最前面的一女店员的脖子,女店员躲避不及,颈部中刀,瞬间倒地,鲜血喷涌而出,染红衣衫。
据目击者称,疑凶作案后,一直步行到收银台位置时才拔腿逃跑。不久,商场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纷纷赶到,用衣服或布料等为受伤女子止血。随后经法医鉴定,当场死亡。随后辖区警方赶到后迅速介入侦查,并全城搜捕疑凶。
嫌疑人40岁左右,身高约163厘米,小胡子,较瘦较黑,讲湛江白话,逃跑时戴米黄色鸭嘴帽,格子短袖衬衫,米黄色休闲短裤。湛江市公安局已悬赏1万元通缉嫌疑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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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日报:据湛江警方证实,今天下午在湛江赤坎沃尔玛超市挥刀封喉致27岁年轻美女店员林媚媚身亡的疑凶,已于11日晚10时半左右已在湛江赤坎百姓村被抓获了!
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官方微博@赤坎公安分局微博 6月11日20时03分许发布消息称,6月11日17时许,赤坎凯德广场沃尔玛超市内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。一名男子在盗窃物品时被商场管理人员发现并抓住,后该嫌疑人逃跑并随手拿起货架上的刀具,划中一名管理人员的颈部,经120急救中心抢救无效死亡。
扩展知识:
一、人身自由权
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,不受非法逮捕、拘禁,不被非法剥夺、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。人身自由不受侵犯,是公民最起码、最基本的权利,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。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、不受约束、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。
二、人身自由权特点
1、人身自由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。只有具有公民的资格,其合法的权利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。囚犯虽然也是公民,其行为触犯了法律,其人身自由权中的身体自由权被依法剥夺了,但其人身自由权中的精神自由权仍然存在。如囚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,有自主思考如何上诉、申诉、控告、辩护的自由。如果以强制、诈欺等手段使囚犯陷入错误的思维,做出错误的决定,像以申诉不当要加刑的错误认识欺骗囚犯使其不敢申诉,就是违反法律规定,对囚犯精神自由权的侵害。
2、人身自由权是绝对权,实现此种权利不需要具体义务人的积极配合。
3、人身自由权的客体是人身自由,人身自由包括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两部分,对应的人身自由权亦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。身体自由权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,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。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,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身体自由,就是侵权行为。精神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,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思维的权利,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。非法限制、妨碍公民的精神自由,即为侵权行为。
4、人身自由权的行使受法律的限制。法律限制公民在行使自由权的时候,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利益,不得妨碍他人自由的行使。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人身自由权,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。
三、人身自由内容包括:
1、人身自由不受侵犯: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、拘禁、逮捕、剥夺、限制的权利。
2、人格尊严不受侵犯: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、姓名、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,具体体现为人格权,如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、隐私权等。禁止侮辱、诽谤和诬告陷害。
3、公民住宅不受侵犯:即住宅安全权,指公民居住、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。
4、通信自由:指公民通过书信、电话、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,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,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。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,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。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、隐匿、毁弃,公民通信、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。